第二十三条
有效工业企业应当建立节水管理制度,采用先进、适用的节水技术、工艺和设备,采取分质供水、高效冷却、循环用水等措施降低单位产品或者产值耗水量,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工业生产设备冷却水、空调冷却水、锅炉冷凝水应当循环使用或者回收利用。高耗水工业企业用水水平超过用水定额的,应当限期开展节水技术改造,加强废水深度处理回用。
以水为主要原料生产纯净水、风味水、茶饮料等产品的企业,其生产后的尾水应当回收利用,原料水的利用率不得低于国家和省规定标准。现场制售饮用水经营者应当回收利用尾水,不得直接排放。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