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节约用水条例/第三章 节水措施第二十四条有效工业企业集聚的各类开发区、园区等(以下统称工业集聚区)应当加强节水管理,建设节水型工业集聚区。新建、改建、扩建工业集聚区应当统筹供排水、水处理以及循环利用设施建设,促进企业间串联用水、分质用水、一水多用和循环利用,推动企业间的用水系统集成优化。鼓励已建成的工业集聚区开展以节水为重点内容的绿色高质量转型升级和循环化改造,加快节水和水循环利用设施建设。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