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节约用水条例/第三章 节水措施第二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资源作为约束性条件,合理确定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布局和规模,优化产业结构,发展节水型农业、工业和服务业,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建成区内生产、生活、生态用水的统筹,推进节水型城市建设。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