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资源作为约束性条件,合理确定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布局和规模,优化产业结构,发展节水型农业、工业和服务业,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建成区内生产、生活、生态用水的统筹,推进节水型城市建设。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