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列入国家、省、市三级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的用水单位,应当定期开展水平衡测试。

未列入国家、省、市三级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的用水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及时开展水平衡测试:

(一)实际用水量超过计划用水量一定比例的;

(二)实际单位用水量超过用水定额的;

(三)实际用水情况发生异常变化的。

用水单位应当根据水平衡测试结果制定节水方案和措施,实施节水改造。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