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节约用水条例/第二章 用水管理第十一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主管部门,统筹考虑水资源承载能力、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等情况,按照深度节水控水要求,依法制定并适时修订本省行业用水定额。黄河流域以及黄河供水区相关县级行政区域的高耗水工业和服务业用水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强制性用水定额。行业用水定额、强制性用水定额应当作为编制区域发展和行业发展规划、核定用水计划、审批取水许可、开展节水评价等工作的重要依据。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