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节约用水条例/第二章 用水管理第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水资源状况和上级节水规划,组织水行政、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能源等主管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节水规划。节水规划应当包括水资源状况评价、节水潜力分析、节水目标、主要任务和措施等内容。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