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本市实行犬只免疫制度。犬只出生满三个月之日起十五日内或者免疫有效期届满前,养犬人应当携带犬只到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动物诊疗机构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取得狂犬病免疫证明。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