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免疫、登记和防疫第十条有效本市实行养犬登记制度。养犬人应当在取得狂犬病免疫证明后二十日内向市、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养犬登记。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