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养犬管理信息系统,并会同公安、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适时向社会公开养犬登记条件、动物诊疗机构、犬只收容留检机构和民间犬只救助机构等信息。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