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养犬违法行为进行劝阻、举报、投诉,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处理。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方式。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