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开展依法养犬、规范养犬、文明养犬和防治狂犬病等方面的宣传教育,引导形成良好的养犬习惯和秩序。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