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开展依法养犬、规范养犬、文明养犬和防治狂犬病等方面的宣传教育,引导形成良好的养犬习惯和秩序。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