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开展养犬管理工作,组织文明养犬培训、调解养犬纠纷、劝阻不文明养犬行为;劝阻无效的,向有关部门报告。鼓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文明养犬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