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章 经营、收留和领养第三十七条有效举办犬只展览、比赛、表演等活动的,应当在活动举办前二十日内向所在地的城市管理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