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实际需要设立犬只收容留检机构,用于接收、检疫和分类处理走失、被遗弃、被没收的犬只、无主犬只、流浪犬只以及养犬人送交的犬只。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