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开办犬只养殖场应当符合动物防疫条件,依法办理相关许可手续。场所的位置与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幼儿园、学校和医院等公共场所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养殖区与生活区分开。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