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第三十二条有效接收临时寄养犬只的个人应当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养犬条件,并且寄养的犬只具有养犬登记证。每户接收寄养犬只数量不得超过一只,寄养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