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第三十一条有效个人饲养的犬只生育幼犬的,养犬人应当将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在三个月内转让、送交他人饲养,或者送交犬只收容留检机构、民间犬只救助机构。养犬人放弃饲养或者因不符合条件无法办理养犬登记的,应当将犬只转让、送交他人饲养,或者送交犬只收容留检机构、民间犬只救助机构。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