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第三十条有效犬只伤害他人的,犬只携带人应当立即将被伤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先行支付医疗费用。鼓励养犬人投保有关责任保险。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