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第二十九条有效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可以根据相关公约划定本居住区内的犬只活动区,并设置相应的环境卫生设施。犬只活动区应当明示区域范围、开放时间和警示事项等内容。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