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免疫、登记和防疫第十八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养犬人应当在十日内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一)迁出犬只的;(二)将犬只送交犬只收容留检机构不再饲养的;(三)犬只死亡或者失踪的。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