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养犬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犬只饲养地等信息变更的,养犬人应当自信息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