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养犬登记有效期为登记日至狂犬病免疫有效期届满日。

养犬人应当在养犬登记有效期届满前,凭狂犬病免疫证明办理延续登记;逾期未办理的,养犬登记证失效,登记机关应当注销其养犬登记。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