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免疫、登记和防疫第十六条有效养犬登记有效期为登记日至狂犬病免疫有效期届满日。养犬人应当在养犬登记有效期届满前,凭狂犬病免疫证明办理延续登记;逾期未办理的,养犬登记证失效,登记机关应当注销其养犬登记。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