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申请养犬登记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看护、展览、表演等合理用途;

(二)有健全的养犬管理制度;

(三)有专人管养犬只;

(四)有犬笼、犬舍、围墙等圈养设施;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