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免疫、登记和防疫第十三条有效申请养犬登记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看护、展览、表演等合理用途;(二)有健全的养犬管理制度;(三)有专人管养犬只;(四)有犬笼、犬舍、围墙等圈养设施;(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