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免疫、登记和防疫第十二条有效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单位确因工作需要饲养的除外。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的具体名录由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公安、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认定、调整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