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单位确因工作需要饲养的除外。

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的具体名录由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公安、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认定、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