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免疫、登记和防疫第十四条有效申请养犬登记的个人应当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本市有固定住所且是独户居住,每户限养一只。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