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免疫、登记和防疫第十一条有效机关办公区、幼儿园、学校、医院等区域为禁止养犬区。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