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在机场、火车站、交通枢纽场所等客流集散地为出租汽车揽客,或者以提供违法运输服务为目的揽客,扰乱公共秩序的,由公安机关对行为人处二千元罚款。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7日第六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