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六条有效网约车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以下规定给予处罚:(一)未合理制定营运价格、进行收费公示和明码标价,或者未按照公示的收费标准计费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二)以排斥竞争为目的对预约巡游车和不同类型网约车实行差别待遇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三)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约车人与其进行交易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7日第六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