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驾驶员在提供营运服务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乘客有权拒绝支付车费:

(一)在起步里程内因车辆故障、交通事故等原因,无法完成约定服务的;

(二)途中甩客的;

(三)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人员的;

(四)未按规定携带或者展示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和营运证的;

(五)巡游车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计程计价设备发生故障时继续营运的;

(六)巡游车驾驶员与车载终端显示驾驶员不一致,或者网约车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与预约的车辆、驾驶员不一致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