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服务/第二节 服务规范第四十三条有效异地出租汽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空车不得驶入本市;(二)不得从事起点和终点均在本市的载客业务;(三)异地网约车不得在本市巡游揽客;(四)异地巡游车空车返程的,应当显示暂停载客,夜间熄灭顶灯。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7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