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服务/第二节 服务规范第三十七条有效网约车驾驶员除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以外,还应当按照经营者的要求提供服务,并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通过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约车平台或者使用未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提供营运服务;(二)不得驾驶网约车巡游揽客或者变相巡游揽客,不得使用巡游车通道、候客区等巡游车专用服务设施;(三)不得将个人所有的网约车交由他人从事营运服务;(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7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