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注销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一)持证人死亡的;

(二)持证人申请注销的;

(三)持证人不再符合第二十六条规定条件的;

(四)持证人的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或者被吊销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