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二章 经营许可/第三节 驾驶员从业许可第二十九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注销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一)持证人死亡的;(二)持证人申请注销的;(三)持证人不再符合第二十六条规定条件的;(四)持证人的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或者被吊销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7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