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二章 经营许可/第三节 驾驶员从业许可第二十八条有效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应当在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前按照规定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从业资格注册。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7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