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第二十五条有效会计师事务所申请分所执业许可,应当向市财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分所执业许可申请表;(二)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作出的设立分所的书面决议;(三)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四)会计师事务所对该分所进行实质性统一管理的承诺书,该承诺书由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签署,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7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