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会计师事务所申请分所执业许可,应当向市财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分所执业许可申请表;

(二)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作出的设立分所的书面决议;

(三)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

(四)会计师事务所对该分所进行实质性统一管理的承诺书,该承诺书由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签署,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