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第二十四条有效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的分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分所负责人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二)至少有五名注册会计师;(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7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