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的分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分所负责人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

(二)至少有五名注册会计师;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