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第二十六条有效会计师事务所变更合伙协议的,应当自商事变更登记办理完成之日起二十日内报市财政部门备案。对正在接受相关部门调查的会计师事务所,经相关部门通报,市财政部门不予备案。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7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