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第十八条有效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继续担任合伙人:(一)因健康原因无法履行合伙义务;(二)受到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处罚;(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合伙人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7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