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第十七条有效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二)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最近连续从事审计业务满五年,其中在境内会计师事务所执业不少于三年;(三)五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7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