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第十六条有效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执业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二个以上符合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合伙人;(二)有书面合伙协议;(三)有固定经营场所。会计师事务所设立首席合伙人,由执行会计师事务所事务的一名合伙人担任。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7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