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执业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符合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合伙人;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固定经营场所。

会计师事务所设立首席合伙人,由执行会计师事务所事务的一名合伙人担任。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