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第十五条有效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为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包括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和特殊的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现有会计师事务所可以转制成特殊的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7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