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是其所有权人;所有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从其约定。

下列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为:

(一)街道、广场、人行过街桥(通道),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

(二)湖泊,流经城市的渠、沟及其管理范围,由管理单位负责;

(三)街巷、住宅小区实行物业服务的,由物业服务单位负责;街巷、住宅小区未实行物业服务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负责;

(四)机场、车站、码头、停车场、公园、文化体育娱乐场所、餐饮住宿场所、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和公共绿地、城市道路绿化带,由管理者或者经营者负责;

(五)集贸市场和各类专业市场,由市场开办人或者经营者负责;

(六)各类摊点、售货亭等,由经营者负责;

(七)建筑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

(八)穿越城市的铁路、公路及其管理范围,由产权单位负责;

(九)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的内部区域以及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划分的卫生责任区由责任单位负责。

未确定责任区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