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标准为:

(一)保持市容整洁,无乱设摊、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等行为;

(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无污迹、杂草,无渣土、积雪;

(三)保持环境卫生设施整洁、完好。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