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第十条有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标准为:(一)保持市容整洁,无乱设摊、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等行为;(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无污迹、杂草,无渣土、积雪;(三)保持环境卫生设施整洁、完好。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