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第八条有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制度。前款所称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单位和个人所有、管理或者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的区域。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