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第三十条有效本条例所称环境卫生设施,是指城市公共卫生设施和维护城市环境卫生作业的专用设施和工具,包括环境卫生专用标志、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及其停车场、垃圾转运站、垃圾容器和垃圾、粪便处理厂(场)、公共厕所、公共张贴栏等。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