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城市粪便实行统一管理。未接入污水处理系统的公共厕所和居民公用厕所的粪便,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单位组织清运;单位厕所的粪便,应当自行清运或者委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清运。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