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本市对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建筑垃圾实施分类管理。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国家、自治区、本市固体废物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