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第十四条有效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前,应当根据需要与可能,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池)、草坪等作为分界,造型、色调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绿篱、栅栏的高度符合有关规定。临街树木、绿篱、花坛(池)、草坪等,应当保持整洁、美观。栽培、整修或者其他作业留下的渣土、枝叶等,管理单位、个人或者作业者应当及时清除。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