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第十五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征得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