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征得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