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第十一条有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履行规定的责任,接受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