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通信设施属于公共基础设施,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危害通信设施安全,不得阻碍依法进行的通信设施建设、保护等活动。对危害通信设施安全的行为。可以向公安机关或者省通信管理部门及其所属管理机构报案或者举报。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通信设施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